发布日期:2024-11-27 18:16浏览次数:
2015年1月1日,被学界指出是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行。违法污水处理的不道德要按日计罚,并且没下限;通过暗管污水处理,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拘押,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由于“罚款没下限,违法排污者有可能面对丧失人身自由的处罚”等条款的载入,这部新的《环境保护法》又被喻为“宽了牙齿”的法律。 保护环境,预防污染,谋求经济较慢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人与自然,是现代化进程中世界各国的联合课题。其中,矿业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堪称全球注目的众多焦点问题。
然而,近年来,矿业企业屡屡爆料环境事件,备受各界诟病。那么,在最严《环境保护法》的“高压”下,矿山企业该如何大力应付,密码“环保祸”,构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发展呢? “矿山企业要准确应付生态环境问题,必需先对环境法律风险展开事前辨识和防止。
”我国专心矿产资源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霍志剑律师指出,矿山企业管理者们要重点注目新的《环境保护法》实行后所面对的新问题,最差邀涉及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对矿业企业不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展开严肃分析、评估和说明了,并有针对性地明确提出防止对策和建议,以期增加环境法律风险。 霍志剑律师长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工作,对环境资源的涉及法律法规十分谙熟,到雨仁律师事务所后,更加专心矿山企业环境法律的研究工作。
记者日前对其展开了专访,邀他对矿山企业的涉及法律法规展开理解和剖析。 记者:矿业项目选址与用地过程中更容易经常出现哪些环境法律问题,该如何掌控和防止环境法律风险? 霍志剑:矿山企业在投建大型矿业项目之初,应付项目的选址工作给与充份推崇,除考虑到交通、地质等常规因素外,更加不应留意项目选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附近公众的意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社会风险评估作好事前预判,防止因项目建设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诉讼而不得不停工、迁址。 我们必需要作好以下法律风险提醒及防止:第一,当企业要投建不存在根本性环境风险的矿业项目时,要充份推崇项目的选址工作,不仅要考虑到工业布局与功能区划,更加要推崇其中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在要留意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协商。在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务中,有许多环境问题是单个建设项目环评所无法解决问题的,有些隐患则在城市规划之初就被祸根。
故此,为防止因此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就必需协商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通过规划环评使地域中各要素布局及比例渐趋合理,增加各单位彼此间的阻碍和影响,使规划区域内各单位在生态空间上构建人与自然统一。同时,更加不应充份推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审核工作,依法申请人并已完成适当行政审核程序,防止因行政程序违法为先前工作留给隐患。
第二,矿山企业要推崇项目环评及社会风险评估的程序性工作,不应贯彻已完成各项调查、公众参予、听证会及论证工作,切忌轻形式、走过场。 记者:在环境评价过程中,往往背后着征地征地纠纷等隐患,这又该如何规避? 霍志剑:在项目环评过程中,环评机构不会根据有所不同建设规模的项目计算出来出有与之对应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水距离之内的征地已完成与否是作为将来展开环保竣工验收的最重要审查指标之一。一般来说情况下,环评机构不会对整个建设项目制作一份环评文件,并确认出有防水距离范围,亦即征地范围。可是,一些大型项目则很有可能会因情况变动将重复使用建设已完成的项目改回分期投建,或必要将建设规模增大,而卫生防护距离(征地范围)也不会适当削减。
与此同时,因赔偿金范围变大而引起的纠纷就不会随之而来。 我们指出,如果投建的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宽,那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书制作阶段,不应考虑到将项目分段建设,即展开分期环评、分期投建,不要整个项目一份环评,之后再行分期建设。另外,如果是项目规模再次发生变动,造成建设工期调整或项目规模削减的,企业方则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新的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主动、有助于公开发表适当信息,力求在公开发表、半透明的环境中构建与得失关系人的对话和交流,进而防止利害关系群体产生不必要的批评和误会。
记者:项目建设过程中背后的“邻避运动”导火索又该如何应付? 霍志剑:邻避运动,又称邻避效应、邻避群侯症,是指地方民众以欲求的表达意见,反感赞成任何有污染威胁的设施座落在邻近地区。 当前,污染隐患考验的不仅是政府的防控意识与能力,堪称对投资者智慧与能力的考验。投建项目如果在客观上不会产生环境污染,那么从程序上说道,就必需事前征询得失关系人、即不受项目影响群体的公众意见。如果前期工作一味采行隐密方式展开,一旦项目动工或开工信息公开发表后,之后有可能引起公众的群体性杯葛。
这就拒绝企业必需作好以下法律风险提醒及防止:第一,投建矿业项目、特别是在是大型矿业项目时,投资人不应高度重视事前宣传和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予工作,贯彻已完成各项调查及评估工作,帮助甚至是敦促政府本着公开发表半透明的原则,充份符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彻底避免产生矛盾和误会的有可能。 第二,在项目投建之初展开“科普与宣传”,以防止产生“环境混乱”和“污染庞加莱”。
第三,如果已再次发生环境事件,要擅于利用舆情工具在事件之初展开预判,精确分析局势,及时、有效地采行应付措施。 在这方面,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记者:在采矿权获得过程中,又背后着哪些环境法律风险?应该如何消弭? 霍志剑:在2015年以前,环评文件的在先获得,是矿业许可证审核过程中的最重要前置条件,如果不递交或违规递交,则不存在采矿权许可证吊销或被撤消的法律风险。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核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报》中,虽然规定项目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核,只保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核,但对重特大项目,仍然将环评审核作为前置条件。
至于对其他审核事项则实施并联办理,丝毫没放开对矿山项目的环评拒绝。 回应,企业不应作好以下法律风险提醒及防止:根据《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人办理矿业许可证时,应该向注册管理机关递交铁矿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矿业企业在主办权矿业许可证时应遵从法律规定及行政审核的法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是企业申请人获得矿业许可证的最重要前提,申请人时应依法递交。如果矿业许可证是在缺乏环评报告文件情况下获得或是在审核通过后再行补交环评文件的,则不存在因行政诉讼或行政监察造成吊销或被撤消之法律风险。
因此,作为投资企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皆不应在遵从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请人行政审核文件,即便是招商引资企业拥有各种便捷条件,也不应时刻警告自己要规范履责,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只有审核的“准确”,才能保证先前的“安全性”。 在这方面,我曾多次参予的“石某等人诉请撤消浙江省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授予矿业许可证行政不道德”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记者: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环境保护法》实行后,矿山企业该如何强化对环境法律风险的掌控和防治? 霍志剑:新的《环境保护法》实行后,随着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及适当法律继续执行不会更为受到重视,而作为较难引起环境问题的矿业企业回应不应高度警觉,在宏观上做到好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应付环境法律风险加以重点防控。
另外,矿山企业有适当对环境法律及政策情况维持持续注目,针对法律及政策的变化作出前瞻性辨别。唯有如此,才能掌握主动,消弭风险,减少环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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